Wednesday, September 22, 2010

民主制度与选举法

众所周知,民主制度源于雅典人在公元前507年所采用的一种民选政府的制度。从此后民主制度就在西方社会传开,逐渐成为一个潮流的制度,到了今天已经是全世界超过一百多个国家,绝大多数人奉行的制度。现代民主是建立于自由、法治、人权的基本法则上,于是延伸了民主意识、民主知识、民主化愿景,以及民主化战略等。在民主制度里,选举是制度的核心。选举订定了民主制度的内涵,包括了制度的执行与安排。选举挑选了执行者,赋予权力与决定权。政治学家Schumpeter对于民主的定义就有这样的说法:民主方法是为了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,在这种安排中,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的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。

所以,选举在贯彻民主制度有起足轻重的作用,可以说,选举就是民主主义的灵魂。因此,判断民主制度是否有彻底被执行,可以从选举是否公正、诚实、周期性,以及选举的方式的公正执行,以及是否可以让绝大多数有关方面的接受来判定。公正廉洁的选举树立的是公信力,所选出的领导是众望所归,所订定的政策是符合众人的意愿。选举也让选民表达的意愿与心声,伸张与表现彼等的主张。公正廉洁的选举表达出民主的充分与完善,相反的则是违反了选民的意志。相同的,以此推论,选举也对民主产生了严格的验证与核查。当年牛津大学的弗兰克·哈迪所创设选举学”(Psephology)就涵盖了法律结构、选举制度、个人行为、候选人选择、政党与舆论媒介的竞选活动、民意测验、选举结果的统计分析以及选举地理学等重要命题,今已成为政治学、社会学、统计学等多学科交叉的一门选学。

选举的制度设计、管理与执行显然对于民主制度有着不同形式的影响,以及选民对于选举的不同诠释与信任。民主制度虽然是建于少数服从多数的基础上,但对于选举制度的选用,仍然需要绝大多数人的服随,避免选举后成为乱源。对于让所有选民都能够接受的选举制度,不论是在树立公信力或是建立权力支配上,都有非常正面的积极性建设。相反的,纵然是压倒性的胜利,不被绝大多数人赞同的选举制度,也只会成为制造混乱的乱源。选举制度的选用固然需要绝大多数人的赞同,会引起猜疑与不信的方式就应该给予避免。民间有些社团组织选举时,有些人派人出来收集选票,然后集中投给内定的一批候选人,以便通过如此的方式来控制有关的团体。这种收票的选举方式严重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,违反了选举精神中的法治与人权基本法,在法治上是舞弊的行为,在人权上是侵略,妨碍了公正与诚实,否定了选民的意愿与选举的本意,可以构成刑事的罪行。

有些团体在选举的时候会出现菜单”,把属意自己阵营的一批候选人列出来,然后分发给有权投票的选民。这种作法虽然不会构成罪行,却在道义上有妨碍诚实、公正与自由。要投票的选民自然有本身的智慧,他不应该被控制着,去把手中神圣的一票,投给菜单”中所有的人,尤其是其中有他不认识、不苟同作法,或是不赞同的候选人。菜单”的作法是在强奸选民的意志,侮辱选民的智慧,握杀了民主的自由。这也为什么有很多团体在改选后,领导的只是半壁江山,派别林立,内乱不停,互相攻击,互不相让,有者甚至引用外来干涉,宁可玉碎的心态来相斗,一些更对簿公堂,彻底违背了创立团体组织的本意。

之前我国大专学府里的选举,学阵对垒校阵,有关当局一意孤行,采取电子选举法,显然的,已经引起了学生们的不满,说明了选举制度在贯彻民主制度时的重要性,以及在采取任何选举制度时需要绝大多数人的赞同,才能付诸实施。我们是奉行民主制度的国家,地方团体民间各级的选举自然也要贯彻民主的精神,一切行事都应该遵循章程的规定,而在选举时更重要的是要执行公平、公正、诚实与自由的原则,如此一来,才能让所有的人心服口服,不然充其量只是半个江山而已。